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妊娠期糖尿病治疗

发表:2018年3月 在线预约 | 咨询医生 进入医生答疑区 作者:王医生

  糖尿病患者于妊娠前应确定糖尿病严重程度。若糖尿病病程超过20年,或伴有糖尿病肾病、增生性视网膜病变,不宜妊娠。若已妊娠应尽早终止。器质性病变较轻、血糖控制良好者,可在积极治疗、密切监护下继续妊娠。

  血糖控制包括饮食治疗和药物治疗两个方面:理想的饮食控制目标是既能保证和提供妊娠期间热量和营养需要,又能避免餐后高血糖或饥饿性酮症出现,保证胎儿正常生长发育。口服降糖药在妊娠期应用的安全性、有效性未得到足够证实,目前不推荐使用。胰岛素不通过胎盘,是饮食治疗不能控制患者的选择药物。一般从小剂量开始,并根据病情、孕期进展及血糖值加以调整,力求控制血糖在正常水平。其血糖控制满意标准是:孕妇无明显饥饿感,空腹血糖控制在3.3~5.6mmol/L;餐前30分钟:3.3~5.8mmo1/L;餐后2小时:4.4~6.7mmol/L;夜间:4.4~6.7mmol/L。

  妊娠早期妊娠应密切监测血糖变化,及时调整胰岛素用量,以防发生低血糖。每周检查一次,直至妊娠第10周。妊娠中期应每两周检查一次,一般妊娠20周时胰岛素需要量开始增加,需及时进行调整。每月测定肾功能及糖化血红蛋白含量,同时进行眼底检查。妊娠32周以后应每周检查一次。注意血压、水肿、尿蛋白情况。注意对胎儿发育、胎儿成熟度、胎儿胎盘功能等监测,必要时及早住院。

  原则应尽量推迟终止妊娠的时间。血糖控制良好,孕晚期无合并症,胎儿宫内状况良好,应等待至妊娠38~39周终止妊娠。血糖控制不满意,伴血管病变、合并重度子痫前期、严重感染、胎儿生长受限、胎儿窘迫,应及早抽取羊水,了解胎肺成熟情况,并注人地塞米松促胎儿肺成熟,胎肺成熟后应立即终止妊娠。有巨大胎儿、胎盘功能不良、胎位异常或其他产科指征者,应行剖宫产。

  胎盘排出后,体内抗胰岛素物质迅速减少,大部分GDM患者在分娩后即不再需要使用胰岛素,仅少数患者仍需胰岛素治疗。胰岛素用量应减少至分娩前的1/3~1/2,并根据产后空腹血糖值调整用量。多数在产后1~2周胰岛素用量逐渐恢复至孕前水平。

  新生儿出生时应留脐血,进行血糖、胰岛素、胆红素、血细胞比容、血红蛋白、钙、磷、镁的测定。无论婴儿出生时状况如何,均应视为高危新生儿,需给予监护、保暖和吸氧,提早喂糖水,早开奶,滴服25%葡萄糖液,以防止低血糖的发生。

  本文原文来源于《八版妇产科学》第七章第三节及互联网百度百科相关词条,仅供参考!